一、制定背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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农村危房改造是改善农户居住条件,加快城乡一体化进程的一项重大民生工程,关乎群众生命财产安全、社会稳定。雄安新区农村房屋安全形势不容乐观,经前期排查,新区农村房屋共计392301栋(主房),其中大部分为上世纪九十年代以前建成,已进入“中老年阶段”,建设标准偏低、长期失管失修,加之新区设立以来一直处于管控状态,未开展农村危房改造工作,农房安全风险隐患加大。为妥善处置雄安新区农村危险住宅房屋,消除安全隐患,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,根据国家政策、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,结合新区实际,编制了《雄安新区农村危险住宅房屋治理改造实施细则》。
二、政策支持
《河北雄安新区乡村全面振兴实施意见》明确提出,要切实解决农村群众住房安全问题,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。
三、主要内容
本实施细则包括适用范围、治理改造原则、治理改造主体、危房治理改造等10个部分,要点如下:
(一)明确改造条件、主体和方式。农村宅基地上鉴定为C级或D级的危险住宅房屋可实施改造,其中鉴定为C级的房屋由房屋所有人开展维修加固;鉴定为C级或D级的家庭唯一合法住宅,未列入征收计划,符合城乡规划管控要求的可由房屋所有人实施拆除重建。
(二)明确危房改造工作管理职责。三县人民政府及各乡镇人民政府履行属地管理责任,负责辖区内危房治理改造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。住建、自然资源、农业农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履行好行业管理职责。
(三)明确危房改造的实施程序。根据改造方式的不同,分别明确维修加固和拆除重建的实施流程。维修加固的审核、监管及验收由乡镇人民政府实施,报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备案。拆除重建的复审、监管及验收,考虑与后期征收的衔接,由乡镇人民政府会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、农业农村部门、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共同进行。
(四)强调资格认定条件。明确拆除重建申请人的条件,应为村庄户籍在册的农民,且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,并符合宅基地使用人条件。明确家庭唯一合法住宅的认定的5种情形。
相关政策文件:雄安新区农村危险住宅房屋治理改造实施细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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